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基礎規〔2019〕738號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發展改革委:
為全面貫徹落實關于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從生態系統整體性和長江流域系統性著眼,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態要素,充分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帶動作用,實施好生態修復和環境保護工程,推動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取得實效,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2016年第4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范打捆切塊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2017〕1897號)等有關規定,現修訂《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并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4月21日
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關于深入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有關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引導帶動地方和社會資金,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2016 年第 45 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遵循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
第三條 本專項支持范圍覆蓋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等 11 省市,原則上僅支持中西部 8 省市。
第四條 投資補助資金應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第五條 項目的投資補助金額原則上應一次性核定,對于已經足額安排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不同專項資金。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補助標準
第六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重點用于支持有利于長江經濟帶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對保護和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改善交通條件具有重要意義的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項目,主要包括:
(一)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項目。對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明確的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清單中整改成效明顯的地方,予以獎勵支持,用于問題整改直接相關的投資項目。
(二)長江生態環境污染治理“4+1”工程項目。具體包括:船舶污水垃圾港口接收設施建設、化學品洗艙站及配套設施建設、岸電系統船載裝置改造等船舶污染治理項目,尾礦庫污染治理項目,合規化工園區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和應急管理設施建設項目等。
(三)綠色發展示范工程。支持地方綠色發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示范項目,實施區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系統工程。
(四)長江干支流水生態環境監測項目。具體包括:列入生態環境部長江經濟帶水質自動監測能力建設方案中的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相關項目,以及入河排污口監測項目。
(五)沿江黑臭水體整治項目。具體包括:控污截污、溢流污染控制、雨水面源污染處理、內源治理等建設項目和再生水、雨水利用設施建設項目。
(六)綠色交通項目。具體包括:有效解決樞紐港口和重點港口“后一公里”的集疏運鐵路、道路連接線建設,且所在港區規劃年通過能力不小于 500 萬噸、鐵路連接線長度不超過 50 公里、道路連接線長度不超過 30 公里的港口集疏運通道項目,以及必要的綜合交通樞紐補短板項目。
第七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采取直接下達投資、打捆下達、切塊下達投資三種方式。
(一)直接下達投資: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化學品洗艙站及配套設施建設、尾礦庫污染治理、合規化工園區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和應急管理設施建設、綠色交通等項目;
(二)打捆下達投資:綠色發展示范工程;
(三)切塊下達投資:船舶污水垃圾港口接收設施建設、岸電系統船載裝置改造、長江干支流水生態環境監測、沿江黑臭水體整治等項目。
第八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標準如下:
(一)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項目、長江生態環境污染治理“4+1”工程項目、綠色發展示范工程、長江干支流水生態環境監測項目,對中、西部地區分別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 45%、60%予以補助;
(二)沿江黑臭水體整治項目對中、西部地區分別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 45%、60%予以補助,單個項目不超過 1 億元;
(三)綠色交通項目對中、西部地區分別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 20%、25%予以補助,對已承諾安排投資的東部地區續建項目按照項目總投資的 15%予以補助,原則上單個項目投資補助不超過2 億元;
(四)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政策的貧困地區、革命老區等特殊地區的建設項目,補助標準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五)以上所指項目總投資,均不包括征地拆遷費用。
第三章 資金申請
第九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范圍,依托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做好項目日常儲備工作,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第十條 申請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本專項規定的資金支持方向和申請程序的項目;
(二)未獲得我委其他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以及其他中央資金支持的項目;
(三)納入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
(四)已落實建設資金和項目用地、具備開工建設條件、能夠形成當年投資的項目;
(五)具備有效監管措施保障。
第十一條 對于直接下達投資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提出資金申請報告,按程序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申請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審核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對于打捆下達投資的項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明確到具體項目后打捆上報。綠色發展示范工程,應在摸清本底、查清問題的基礎上,按照綜合施策、集約高效、補齊短板的思路,編制實施方案,明確建設思路、建設目標、建設任務、具體建設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效益分析等。項目單位對實施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三條 對于切塊下達投資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匯總后確定年度投資規模,上報年度投資需求。
第十四條 按照中央有關要求,嚴格落實國家在貧困地區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級和西部連片特困地區地市級建設資金的政策,除中央預算內補助投資外,切實落實省市級建設資金,確保項目地方投資及時到位。
第十五條 報送的投資計劃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不會造成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沿江省市應合理確定地方政府建設投資任務和項目,嚴控債務高風險地區政府建設投資規模。
第四章 資金下達及調整
第十六條 對于直接下達投資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一次或分次下達投資計劃;對于打捆、切塊下達投資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規模、年度建設任務等,根據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上報的投資計劃,一次或分次下達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七條 對直接下達投資的項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收文后 10 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對于打捆、切塊下達投資的項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收文后 20 個工作日內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在規定時限內將分解計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并對計劃分解和下達資金的合規性負責。
第十八條 在執行過程中,確需進行投資計劃調整的,直接下達投資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整,打捆、切塊下達投資的項目,如調整后項目仍在原專項內,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調整,調整結果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如調整到其他專項,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調整。
第五章 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應明確每個項目的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項目責任人、監管責任人應分別為項目單位、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明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應經有關單位和責任人認可。
第二十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嚴格執行制定的監管措施,加強項目實施過程的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和作出處理,按月于每月 10 日前將項目的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通過重大建設項目庫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涉密項目按有關要求報送)。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開展定期調度、不定期檢查,督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有序推進年度投資計劃實施和項目建設。對發現的問題負責督促整改,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通報、批評或收回、扣減、暫停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處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上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不力、投資完成率不足 50%的地方或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下達本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適當予以核減。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分解下達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項目,或者調減其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規模。
(一)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的;
(二)審核項目不嚴、造成投資補助資金損失的;
(三)對于打捆和切塊下達投資的年度投資計劃分解和安排出現嚴重失誤的;
(四)所在地區或所屬企業的項目存在較多問題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投資補助資金,暫停其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而不及時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長江經濟帶戰略實施情況,適時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原《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基礎規〔2018〕360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