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
Manage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operation of VOCs emission control facilities
(試行)
(征求意見稿)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二0一九年三月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促進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技術進步,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規定了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的運行控制、故障(不正常運行)處理、記錄與報告的技術要求。
本規范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規范為首次發布。
本規范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與應對氣候變化處組織制定。
本規范起草單位: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戴郡、鄔堅平、張鋼鋒、甘曉明、賈磊
請注意本規范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規范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規范上海市生態環境局2019年?月?日批準。
本規范自2019年?月?日起實施。
本規范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解釋。
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
1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的運行控制、故障(不正常運行)處理、記錄與報告的技術要求。本規范適用于上海市行政管轄區內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可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申請,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設計、施工和竣工的參考依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規范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范。
HJ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942—2018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
HJ944—2018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可采用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3.2生產設施productionfacilities與產生排放VOCs有關的,直接參加生產過程或直接為生產服務的設備或設施。注:改寫HJ942—2018,定義3.1。
3.3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VOCsemissioncontrolfacilities對生產設施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進行收集、凈化、去除的設備或設施。注:改寫HJ942—2018,定義3.2。
4一般要求
4.1VOCs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應符合HJ942—2018第6.2.1條及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及核發技術規范中規定的運行管理要求。
4.2VOCs治理設施應由指定人員或委托第三方負責管理,正常運行,穩定削減VOCs污染排放。
4.3VOCs治理設施管理者應建立運行管理制度,規定運行管理要求,以適當的形式易為相關人員所獲取并遵照實施。運行管理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內容:a)運行程序;b)控制參數;c)巡視檢查;d)維護保養;e)故障處理。
4.4VOCs治理設施應設置明顯標示,包括但不限于:設備名稱、流體走向、旋轉設備轉向、閥門啟閉方向和調節定位等。
4.5VOCs治理設施應安全運行,防止事故發生。
4.6VOCs治理設施運行中的廢氣、廢水和廢渣、粉塵、噪聲和振動等二次污染排放,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4.7VOCs治理設施管理者應建立培訓宣傳機制,對涉VOCs原料供應采購、涉VOCs生產作業等相關方宣傳源頭減排理念;對VOCs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檢修相關人員培訓專業技能;推動各方共同參與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持續優化管理水平,降低能耗物耗,不斷減少VOCs排放量。
5運行控制要求
5.1運行程序
5.1.1VOCs治理設施應:——先于生產設施啟動前開機;——在生產設施運營全過程(包括啟動、停車、維護等)保持正常運行;——在生產設施停車后,將生產設施或自身存積的氣態污染物全部進行凈化處理后停機。
5.1.2VOCs末端治理設施宜與生產設施互鎖。
5.2控制指標
5.2.1VOCs治理設施管理者應根據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以及相關的技術文件資料,設定VOCs治理設施正常運行的控制指標,其應包括但不限于表1所列。
5.2.2VOCs治理設施的控制指標應明確劃定正常運行的范圍限值。

5.2.3VOCs治理設施控制指標中溫度、壓力(壓差)、時間和頻率值應連續測量并記錄。
5.3巡視檢查5.3.1VOCs治理設施管理者應組織相關人員定期檢查VOCs治理設施運行狀況。
5.3.2VOCs治理設施巡視檢查內容參見附錄A。
5.3.3VOCs治理設施巡視檢查可采用感官判斷(目視、鼻嗅、耳聞),現場儀表指示值讀取和信息資料收集,量具和便攜式檢測儀現場測量,現場采樣實驗室分析等方法。
5.3.4VOCs治理設施的總用電量瞬時值和累計值應連續測量,并應包括在巡視檢查內容中;污染物濃度的監測符合HJ819及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及核發技術規范中規定的自行監測管理要求;非甲烷總烴的連續監測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5.3.5VOCs治理設施管理者依據巡視檢查結果對VOCs治理設施運行狀況作出定性或定量評估。
5.4維護保養
5.4.1VOCs治理設施管理者應組織相關人員按照相關產品資料、控制指標波動趨勢以及巡視檢查的評估結果,適時開展VOCs治理設施維護保養,包括但不限于:及時更換失效的凈化材料,盡快修復密封點的泄漏以及損壞部件,按期更換潤滑油及易耗件,定期清理設備和設施內的粘附物和存積物并對外表面進行養護。
5.4.2VOCs治理設施維護保養不宜在運行期間進行。
6故障(不正常運行)處理要求
6.1VOCs治理設施的控制指標,1小時平均值超越正常工作范圍限值,則判斷為故障小時。
6.2VOCs治理設施持續12個故障小時,則判定為不正常運行,應立即進入停機程序,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快停機。
6.3VOCs治理設施出現故障時應將故障報警信息及時發送至相關人員,并在現場和遠程控制端設置明顯的故障標示。
6.4VOCs治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應盡快檢修,未修復前不應投入運行。
7記錄與報告要求
7.1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程序實施信息、控制指標運行數據、巡視檢查記錄、維護保養臺賬和故障處理資料應予以保存,并符合HJ944—2018第4條及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及核發技術規范中規定的環境管理臺賬要求。
7.2VOCs治理設施的故障等信息按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進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