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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草案)》印發

2019-04-23 08:57:42來源:三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 關鍵詞:揚塵污染治理除塵設備閱讀量:24861

導讀:《三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草案)》印發,要求將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建立重點污染源單位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機制,構建統一信息披露平臺。
  《三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草案)》已經三亞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了解社會各方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三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草案)》通過媒體全文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以便進一步修改。
 
  歡迎社會各界對該法規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單位和個人的意見與建議可以直接通過網絡提出,也可以書面形式寄送三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截止時間:2019年5月20日。
 
  聯系人:鄭龍,聯系電話(傳真):0898-88361916
 
  地址:三亞市新風路257號市人大常委會辦公樓506室
 
  郵編:572000
 
  電子郵箱:syrdfgw@126.com
 
  附件:《三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草案)》 
 
  三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
 
  2019年4月16日

三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活動。
 
  第三條【揚塵污染界定】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道路挖掘與養護、綠化工程、道路保潔、礦產資源開發等活動以及土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為目標,履行下列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職責:
 
  (一)建立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目標和年度計劃;
 
  (三)建立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協調跨區域揚塵污染防治;
 
  (五)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五條【監管機制】 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確定負責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部門。
 
  第六條【環保宣傳教育】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
 
  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自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揚塵污染。
 
  第二章 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監管職能分工】 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堆場、露天倉庫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拆除工程、道路挖掘施工、城區綠化、道路保潔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對裝載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揚塵物質機動車輛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工程、管養道路施工、港口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監控,定期公布揚塵污染信息。
 
  第九條【揚塵污染的信息披露】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分析城市環境空氣顆粒物來源,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建立重點污染源單位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機制,構建統一信息披露平臺
 
  第十條【揚塵污染的現場檢查】 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十一條【污染單位的環保信用評價】 違反本辦法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的相關信息應納入市環保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與市場準入、信貸服務相關聯,實行跨部門聯合獎懲,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科研及成果轉化】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促進抑塵、除塵、防塵技術的研發應用;支持行業協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十三條【舉報與獎勵】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揚塵污染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依托本市市民服務熱線電話、網絡平臺、信訪等渠道建立揚塵污染及監管工作舉報平臺。受理舉報后,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調查處理,并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揚塵污染視頻資料、照片等違法線索,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后,應當參照《三亞市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給予獎勵。
 
  第三章 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建筑工程揚塵污染防治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一)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將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招標文件;
 
  (二)在施工承包合同、運輸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運輸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并監督落實;
 
  (三)在工程監理合同中規定揚塵污染防治內容,并監督落實;
 
  (四)法律、法規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職責】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合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理工作,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一)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及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現場,工程造價在5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必須在車輛出入口和污染源重點部位規范安裝揚塵在線監測設備,通過互聯網實時上傳至市揚塵監管系統接受監管
 
  (二)在施工工地四周連續設置硬質圍擋,市縣重點工程和主要街道、主要路段、機場、碼頭、車站、廣場、旅游路線周邊項目的圍擋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地區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圍擋高度不低于1.8米;
 
  (三)在施工工地出入口設置車輛沖洗平臺,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淀過濾設施,施工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上路行駛。城市區域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安裝視頻監控,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情況及運輸車輛車牌號碼,視頻監控錄像現場存儲時間不少于30日
 
  (四)市建成區以及通往機場的主干道兩側各200米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混凝土總用量超過500立方米或一次性用量超過50立方米的,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
 
  (五)施工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式防塵網,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六)施工現場鋪貼各類瓷磚、石板材等裝飾塊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進行切割;
 
  (七)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日產日清,密閉運輸。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八)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內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場地鋪設厚度不小于20厘米的混凝土路面進行硬化,并定期灑水清潔;
 
  (九)施工區域空置地面嚴禁裸露,應當采取臨時綠化或網、膜覆蓋等遮蓋措施;
 
  (十)施工現場應當根據工程進度情況,對易產生揚塵的部位采取清掃、灑水、噴淋、覆蓋、綠化等方式進行降塵處理;
 
  (十一)氣象預報達到六級以上大風且無降水天氣、空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等級為三級以上時,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作業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
 
  (十二)法律、法規及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節 拆除工程揚塵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拆除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方案中應包括防治施工揚塵污染的具體措施。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公示揚塵污染防治信息】 拆除施工現場應當公示揚塵污染防治負責人、主要措施、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及投訴電話等信息。
 
  第十九條【拆除工地圍檔要求】 拆除工程施工區域四周應連續設置硬質封閉圍擋及醒目警示標志,主要街道、主要路段、機場、碼頭、車站、廣場、旅游路線周邊項目的圍擋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地區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圍擋高度不低于1.8米。
 
  拆除二層以上房屋時,按房屋的實際高度進行防塵圍護,人口密集區及臨街一面應當設置雙層密目網,實施封閉拆除。
 
  第二十條【防塵降塵措施】 拆除施工必須全程采取濕法作業,以邊拆邊灑水或噴淋等防塵、壓塵措施抑制揚塵產生。
 
  拆除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安裝車輛沖洗平臺,由專人負責清掃(洗)車身及出入口衛生。
 
  第二十一條【爆破作業防塵降塵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對爆破部位進行覆蓋、遮擋,覆蓋材料和遮擋設施應當牢固可靠。爆破拆除時應控制爆破強度,并盡量采用無塵、低塵爆破方法。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防塵降塵措施】 房屋拆除的舊料、廢磚、渣土、雜物等必須集中堆放,采取灑水、密封或遮蓋等措施,并做到及時清運。
 
  清運垃圾、渣土應委托具有垃圾運輸資格的運輸單位進行,自行清運的,車輛應預先辦理相關手續。運輸車輛進出工地應逐車登記,嚴格按要求進行封閉運輸。
 
  第二十三條【拆除完畢后揚塵污染防治】 拆除施工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積土、堆物。30日內不能開工的,用地單位應當采取覆蓋、硬化或綠化措施控制揚塵產生。
 
  第二十四條【大風或污染天氣特殊要求】 氣象預報達到六級以上大風且無降水天氣、空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等級為三級以上時,嚴禁進行任何拆除作業,并對拆除現場采取覆蓋、灑水等降塵措施。
 
  第二十五條【其它要求】 拆除施工單位除遵守本節規定以外,還應同時遵守本辦法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第三節 道路交通揚塵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條【道路施工】 道路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應當在施工工地周圍設置不低于1.8米的連續、密閉圍擋;
 
  (二)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
 
  (四)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后的溝槽,應當采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抑塵措施;
 
  (五)使用風鉆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進行灑水降塵;
 
  (六)路面開挖后應當及時回填,不能及時回填、硬化的路面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二十七條【渣土車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運輸渣土、土方、垃圾、砂石、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運輸過程應當采取密閉或其他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二)裝卸應當采取密閉、噴淋、遮擋等措施降低揚塵污染;
 
  (三)運輸車輛應當保持車身干凈,禁止帶泥上路;
 
  (四)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備,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車輛運輸路線和時間行駛;
 
  (五)運輸的渣土、土方、垃圾、砂石、灰漿等應當卸載在指定的場所,不得偷倒亂倒。
 
  第四節 城市綠化工程和道路保潔揚塵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化】 城市園林綠化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合同中依法明確揚塵污染治理實施方案和責任,并將防治費用列入工程成本,單獨列支,專款專用;
 
  (二)氣象部門發布六級大風預警且沒有降水天氣、空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等級為三級以上時,應當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三)種植土、棄土、余土以及其他作業物料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或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四)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24小時內不能栽植,或遷移綠化植被后在24小時內不補植的,對裸露土地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五)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第二十九條【城市道路保潔】 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道路保潔應當采用低塵、降塵、抑塵的作業方式,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灑水、噴霧等防塵、降塵措施;
 
  (二)城市主干道路應當實行機械化吸塵方式,其他道路逐步推廣;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采取灑水等有效的抑塵措施;
 
  (四)在道路上進行市政管網清污作業的,應當使用容器裝載污泥,并當日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完工后應當清洗作業現場,恢復路面整潔。
 
  廣場、公園、停車場、機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參照本條規定,防止揚塵污染。
 
  第三十條【裸露土地】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土地進行覆蓋;超過一個月不開工的,應當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建成區的其他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以及河道沿線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二)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內的,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五)閑置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第五節 其它揚塵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堆場、露天倉庫、港口】 堆場、露天倉庫、港口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場所,以及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采用圍擋或者其他封閉倉儲設施,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備;
 
  (三)生產用原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四)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臨時性的廢棄物堆,設置圍擋、防塵網等。長期性的廢棄物堆,砌筑圍墻或者在廢棄物堆表面、四周種植植物;
 
  (六)在出口處設置運輸車輛沖洗保潔的場地和設施。
 
  不符合本條規定要求的場所,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改造。
 
  第三十二條【礦產資源開發】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從事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礦石及粘土開采和加工活動的區域。
 
  從事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礦石及粘土開采和加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采用先進工藝、設置除塵設施,防治揚塵污染。
 
  對停用的采礦、采砂、采石和其他礦產、取土用地,應當制定生態恢復計劃,及時恢復生態植被。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集中執法條款】 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國務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已經確定集中由市、區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即開工建設的;
 
  (二)未在施工承包合同、運輸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運輸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的;
 
  (三)未在工程監理合同中規定揚塵污染防治內容的。
 
  第三十五條【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 建設項目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按監理合同做好揚塵防治的監理工作的,或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改正、并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十六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在施工工地未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及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安裝揚塵在線監測設備,監測數據未實時上傳至市揚塵監管系統的;
 
  (二)未在施工工地四周連續設置硬質圍擋,或圍擋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在施工工地出入口設置車輛沖洗平臺、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淀過濾設施,或未按規定安裝視頻監控的;
 
  (四)違反規定使用混凝土的;
 
  (五)未在施工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式防塵網,或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拋擲、揚撒散裝物料的;
 
  (六)采用干法方式切割各類瓷磚、石板材等裝飾塊件的;
 
  (七)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及時清運,或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八)未對施工現場內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場地進行硬化,或未對裸露地面采取臨時綠化、覆蓋等遮蓋措施的;
 
  (九)未對施工區域易產生揚塵部位采取清掃、灑水、噴淋、覆蓋、沖洗等方式進行降塵處理的;
 
  (十)氣象預報達到六級以上大風且無降水天氣、空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等級為三級以上時,仍進行土石方作業、拆除作業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的。
 
  第三十七條【拆除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 拆除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的之一,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未編制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的;
 
  (二)施工現場未公示揚塵污染防治負責人、主要措施、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及投訴電話等信息的;
 
  (三)拆除工地圍檔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要求的;
 
  (四)拆除施工未采取濕法作業的;
 
  (五)拆除施工現場出入口未設置車輛沖洗平臺的;
 
  (六)爆破作業未采取內外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的;
 
  (七)房屋拆除的舊料、廢磚、渣土、雜物等未按規定堆放、采取防塵措施并及時清運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相關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道路施工法律責任】 從事道路管線施工,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照職責分工,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并對建設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施工工地周圍設置圍擋或圍擋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的;
 
  (三)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未采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的;
 
  (四)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后的溝槽,未采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抑塵措施的;
 
  (五)使用風鉆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未進行灑水降塵的;
 
  (六)不能及時回填、硬化的路面,未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
 
  第三十九條【渣土車法律責任】 運輸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一)運輸過程未采取密閉或其他措施,沿途泄漏、遺撒物料的;
 
  (二)裝卸未采取密閉、噴淋、遮擋等措施降低揚塵污染的;
 
  (三)運輸車輛帶泥上路的;
 
  (四)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備,未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車輛運輸路線和時間行駛的;
 
  (五)運輸的渣土、土方、垃圾、砂石、灰漿等未卸載在指定的場所,偷倒亂倒的。
 
  第四十條【城市園林綠化法律責任】 從事城市園林綠化作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施工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合同中未明確揚塵污染治理實施方案和責任,或未將防治費用列入工程成本的;
 
  (二)氣象部門發布六級大風預警且沒有降水天氣、空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等級為三級以上時,仍實施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的;
 
  (三)不能及時清運的種植土、棄土、余土以及其他作業物料,未采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或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的;
 
  (四)栽植行道樹或遷移綠化植被后24小時內不栽植、補植的,對裸露土地未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的;
 
  (五)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未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的。
 
  第四十一條【城市道路保潔的法律責任】 從事城市道路保潔作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城市主干道路未實行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的;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未采取灑水等有效的抑塵措施的;
 
  (三)在道路上進行市政管網清污作業,污泥未當日清運的。
 
  第四十二條【裸露土地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土地和其他城鎮裸露土地,未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或裸露土地責任人未采取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堆場、露天倉庫、港口的法律責任】 堆場、露天倉庫、港口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監管職責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城鄉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對地面進行硬化處理的;
 
  (二)未采用圍擋或者其他封閉倉儲設施,或未配備噴淋等抑塵設備的;
 
  (三)頻繁裝卸作業未在密閉車間進行,或堆場露天裝卸作業未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的;
 
  (四)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料、卸料處未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或防塵設施不正常使用的;
 
  (五)臨時性的廢棄物堆,未設置圍擋、防塵網的;
 
  (六)長期性的廢棄物堆,未在表面、四周種植植物或者砌筑圍墻加以覆蓋的;
 
  (七)在出口處未設置運輸車輛沖洗保潔的場地、設施的。
 
  第四十四條【礦產資源開發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礦產資源開采及加工企業未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四十五條【按日計罰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建筑施工、拆除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六條【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民事責任】 因揚塵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八條【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負有揚塵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解釋權】 本辦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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