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各地政策】用嚴厲的行政、刑事處罰震懾環境污染違法行為,捍衛生態環境安全將成為常態。我國在一輪又一輪的綠色風暴中堅定掃清“散亂污”,督促企業整改,大力推進綠色清潔化生產方式轉型,明確表達了構建生態文明的立場。
近日,海南省更是印發了《生態環境廳環境污染“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為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履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義務再添砝碼。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環境污染 “黑名單”實時公布,動態更新;
“黑名單”管理期限為2年,期滿后 “黑名單”自動解除;
環境污染“黑名單”解除后,原違法違規信息和記錄轉為信用檔案保存;
一旦被納入黑名單,則停止執行相關環保專項資金支持,或者對其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的申請不予批準;同時也不授予任何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榮譽稱號。
實際上,“拉黑”管理辦法早就開始在生態環保領域醞釀發芽,海南省也有不少端倪可循。
2014年,《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印發時明確提到,實行紅黑牌和黑名單制,完善綠色信貸和綠色證券政策,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
《海南省2016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實施計劃》中也有,“將建立排污超標企業黑名單,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的規定。
《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規定排污單位有被列入生態保護紅線區等環評限批范圍內等五類情形不得參與排污權交易。
2018年2月11日,省住建廳正式下發《關于推進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噪音在線監測系統的通知》。施工企業因揚塵治理問題受多次處罰或者違法情節嚴重的,直接列入誠信“黑名單”,將無法參與誠信等級評價,直接作為嚴格監管對象,一年內暫停企業資質升級、招投標活動、各類評優等活動。
而在《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要求就包括建立環境污染“黑名單”制度,健全環保信用評價、信息強制性披露、嚴懲重罰等制度。
附全文: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污染“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督促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履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等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環境污染“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管理,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違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記錄、曝光、共享到相關信息平臺,并對其限制行為,促使其符合環保要求,糾正環境違法行為,提高生態環境守法意識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第四條 環境污染 “黑名單”管理遵循依法監管、懲戒嚴明、客觀公開、及時準確原則。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存在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列入環境污染“黑名單”:
(一) 拒絕、阻撓、妨礙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
(二) 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限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排放污染物的;
(三) 在環境違法案件中,由于當事人拒絕履行法定義務,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單位代為治理或者代為處置的;
(四) 非法排放、傾倒、利用、貯存、處置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五)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存在以下應當被移送行政拘留的環境違法行為,列入環境污染“黑名單”:
(一) 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 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污染物,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移送行政拘留的。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行為構成環境污染犯罪,判決已生效的,列入環境污染“黑名單”。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以下環境敏感區域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列入環境污染“黑名單”:
(一)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活動導致飲用水水體受到污染的;
(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四) 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五) 在自然保護區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廢氣的,或新設排污口的。
第九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全省環境污染“黑名單”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設、監督指導和信息推送。市、縣(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黑名單”的信息采集、名單認定審核和對外公布等工作。
第十條 市、縣(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符合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納入環境污染“黑名單”管理的決定,決定應寫明相應的事實、理由、依據。納入管理的,通過門戶網站進行公布,同時抄送省生態環境廳。
第十一條 環境污染 “黑名單”實時公布,動態更新。省生態環境廳應當及時將全省“黑名單”共享至有關省級信息平臺。
第十二條 公布環境污染“黑名單”信息時應注明以下內容: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
(二)主要違法及失信事實;
(三)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理由及依據;
(四)作出決定的單位;
(五)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三條 環境污染 “黑名單”管理期限為2年,期滿后 “黑名單”自動解除。
第十四條 環境污染“黑名單”解除后,原違法違規信息和記錄轉為信用檔案保存,除國家機關執行公務依法需要查詢外,不再對外披露。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環境污染“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 停止執行相關環保專項資金支持,或者對其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的申請不予批準;
(二) 在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活動中,不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積極加強與相關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推進對環境污染“黑名單”的管理。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