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各地政策】江蘇省政府發布了關于調整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的通知,提高了污染物排放統籌標準,并且將“環境質量達標獎勵”調整為“生態環境高質量指標考核獎勵”,內容也有了相應調整。
調整變化如下:


蘇政發〔2016〕158號即《省政府關于實施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的通知》,梳理一下重點內容如下:

根據方案,返還和獎勵資金由各市、縣(市、區)全部用于環境治理與保護。其余資金由省級統籌用于支持全省開展“兩減、六治、三提升”環保專項行動,以及跨流域、跨區域重大環境治理與生態文明建設。
江蘇省“兩減六治三提升”簡稱“263”專項行動,計劃用3年時間,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其中“兩減”指的是減少煤炭消費總量和減少落后化工產能;“六治”指的是治理太湖水環境、治理生活垃圾、治理黑臭水體、治理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和治理環境隱患;“三提升”包括提升生態保護水平、提升環境經濟政策調控水平和提升環境監管執行水平,可謂聲勢浩大。
附政策全文:
省政府關于調整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的通知
(蘇政發〔2019〕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蘇發〔2018〕24號)和《省政府關于實施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6〕158號),為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環境保護責任,加快推進我省生態環境高質量發展,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污染物排放統籌標準。從2018年度開始,將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總磷、總氮、揮發性有機物等7項考核掛鉤標的統籌標準分別提高500元,即蘇南、蘇中、蘇北分別按每噸(總磷按每百公斤)2000元、1700元、1500元收取污染排放統籌資金。
二、實施生態環境高質量指標考核獎勵。從2018年度開始,將“環境質量達標獎勵”調整為“生態環境高質量指標考核獎勵”。即對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PM2.5年均濃度、地表水達到或好于Ⅲ類水體比例、地表水功能區達標率四項指標達到省定任務的市、縣(市、區),分別按收取該市、縣(市、區)統籌資金總額的15%、10%、10%、10%進行獎勵。
三、其他有關事項仍按蘇政發〔2016〕158號文件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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