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地方新聞】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日前正式發布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DB 31/199-2018 代替DB 31/199-2009。
標準宣貫會
2018年12月17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召開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宣貫會,來自管理部門、企業等200余人參加了會議。
會議由市生態環境局楊春林主持,市環科院陳漫漫對本次污水標準修訂進行解讀,市生態環境局鄭愷、潘宏杰分別對標準實施與監測提出要求。
標準解讀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于1997年發布,2009年次對標準進行修訂,本次發布標準為第二次修訂版。
2018年《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修訂版由上海市環科院負責,共歷時三年,通過兩次網上公開征求意見以及兩次技術審查,終完成本稿。
2009年以來,上海市水環境污染及保護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隨著水環境污染形勢日趨嚴峻,原標準部分技術指標寬松、未將新型污染物納入管理范圍、部分檢測方法與標準落后等原因,已不能滿足當前形勢的要求,根據本市環境管理的需要,自2016年起,由上海市環科院承擔現行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2009)的修訂工作。
適用范圍
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水污染物排放行為。
標準適用于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環評、環保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和排污許可管理。
企業執行標準時應優先執行水污染物行業排放標準,標準中刪除了原標準對個別行業的特別要求。
規范性引用文件
規范性引用文件則主要對水質測定方法進行補充和更新,共計更新90個項目水質測定方法,13項新增加管控項目增補相應的水質測定方法。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本標準延續原標準中實行的分類分級管理:
一類污染物共17項,在車間排放口或生產設施排放口采樣監測,一類污染物不分污水排放方式,其監控位置與排放濃度實行統一執行;
二類污染物92項,在排污單位總排口采樣檢測,二類污染物根據去向分為三級,排入特殊保護水域的執行特殊保護水域標準,排入Ⅲ類水及二類海域的執行一級標準,向非敏感水域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執行二級標準,間接排放水污染物則執行三級標準。
通過梳理上海市工業企業的行業分布以及污染物產生,相比原標準增加12個污染物項目:總銻、總鉈、總鐵、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鹽、壬基酚、六氯代-1,3-環戊二烯、多環芳烴、多氯聯苯、滴滴涕和六六六。污染物排放限值請參見標準正文表1(類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2(第二類污染物排放限值)。
所有排污單位的類污染物自2018年12月1日起執行,直接排放的二類污染物的,新建單位自2018年12月1日,現有單位自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2019 年 12 月 1 日之前執行原標準 DB 31/199-2009 的排放限值,間接排放自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
另外水污染物排放除執行本標準所規定的排放限值外,還應達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限值;若一個排污單位的排污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污水,且各種污水若單獨排放時執行不同的排放標準,則該排污口排放的混合污水按其中嚴格的排放標準執行。
協商排放要求
新標準中提到,以下情況可以協商排放:
當排污單位以密閉管道的形式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園區排水系統排放污水,且污水處理廠具備處理此類污水的特定工藝和能力并確保達標排放時,可協商。
類污染物不得協商排放。
協商排放單位還應履行如下義務:
a) 排污單位執行商定限值,應開展自行監測,并保障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
b) 協商排放應備案,并載入排污許可證;
監測要求
根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819-2017 ),排污單位應掌握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
對排污單位排放污水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其他規定
根據國家環保總局2007年 第16號公告《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以及新版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要求,在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污水排放單位應該積極了解并跟蹤標準及各項環保政策要求;向監管部門反應標準執行狀況;配合監管部門完成標準實施的提標改造工程并接受監督檢查;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并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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