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政策法規】日前,河北省人大審議通過了《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修訂版,共六章,六十二條,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井予以關停;在利用地表水灌溉有保障的區域和退耕還林還濕區域,對農業灌溉井實施封填;在農業休耕區域,對農業灌溉井實施封存;在深層地下水漏斗區,對取用深層地下水的農業灌溉井按照計劃予以關停。
除關停自備井外,條例還規定開采地下水應當分層取水、利用,禁止越層混合開采。地下水開發利用應當以淺層地下水為主。深層地下水作為飲用水源、戰略儲備或者應急水源,應當嚴格限制開采。
條例還增加了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高耗水產業、取水許可總量已達控制指標增加取水量等情形,不予批準取用地下水的規定。增加的情形包括: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取水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或者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水資源緊缺、生態脆弱等地區開荒墾殖擴大種植面積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越層混合開采地下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或者排入溝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詳情如下:
章 總 則
條 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和保護,修復地下水生態,促進地下水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節約和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賦存于地表以下的水體(含地熱水、礦泉水)。
第三條地下水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節約優先、全面保護、總量控制、采補平衡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地下水有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將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和節約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劃定地下水開發利用紅線,嚴格考核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投入機制,合理安排地下水保護、節約等資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開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地下水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地下水保護、節約的宣傳教育,并將其納入公益性宣傳范圍和國民素質教育體系,普及地下水保護、節約科學知識。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愿者開展地下水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增強公眾保護、節約地下水的意識。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節約地下水的義務,有權對違法開發、破壞和污染地下水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對在保護、節約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利用與保護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地熱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按照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地熱資源勘查利用開發規劃執行。
第九條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相協調。與地下水相關的其他專業規劃應當和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相協調。
編制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應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開發區、工業園區規劃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組織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地下水勘查的基礎上,定期開展地下水調查評價和比較復核工作,調整劃定地下水一般超采區和嚴重超采區,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區劃定地下水限制開采區、禁止開采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地下水調查評價報告應當作為編制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的依據。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劃定的地下水不同區域實行分類管理。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區,應當按照采補平衡原則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規劃建設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補給。
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一般不得開鑿新的取水井。確需取用地下水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按照總量控制原則通過按比例核減其他取水單位的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計劃,進行合理配置。
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一律禁止開鑿新的取水井。對已有的取水井,應當制定計劃逐步予以關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