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行業動態】一直以來,面對生態環境損害,“污染源頭難預防、損害責任難追償”的尷尬境地長期存在。而隨著環境治理縱深挺進,新一輪生態環保的目的即是從根本上扭轉過去企業污染、政府買單的情況,要讓污染企業直接承擔污染成本,不能再讓政府替企業買單。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隨著多地紛紛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辦法,我國環境治理將步入一個新的階段。
根據“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是指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后,由造成損害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的,用于支付生態環境修復及相關費用的資金。換言之,企業污染環境,將不再只是一罰了之,還將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此前一段時間里,在自然生態資源受到損害后,制度中缺乏具體索賠主體的規定。如果沒有符合條件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企業欠下的環境債就沒法追討,很多都不了了之。
而當污染者無需為此埋單時,肩負環境保護職責的政府就不得不站出來“背鍋”。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環境污染具有公害性、潛伏性、長久性等特征。這導致一些土壤、水源等被污染后,很長時間方能發現。自2015年起,我國啟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通過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貴州、云南7個省市近30例案件的立法試點實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形成了可供全國試行借鑒的經驗。
2017年底,中辦、國辦近日發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根據上述改革方案,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磋商與訴訟的選擇上要“磋商前置”,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是訴訟的前置條件。
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從2018年1月開始在全國試行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也給追討環境債又加了一道保險,使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擺脫“公地悲劇”。對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業內認為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來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但這項制度改革本質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恢復受損的生態環境。污染、破壞的程度越高,有關企業等付出的成本也會越高。對于賠償金額而言,生態環境的恢復是損害補救的核心,賠償只是保障恢復的手段。而這無疑將讓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資源者承擔更重的法律成本,并形成倒逼作用,讓人們認識到生態環境不再是可以任由污染、毀壞的“公地”。雖然也有一些法律規定了“誰污染誰負責治理”,但由于缺乏明確的治理標準及相應的制度保障,在實踐中難以落實。
目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國家并沒有統一規定,對賠償資金的使用和環境修復費用的支付產生一定的阻礙。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生態環境損害補償制度需從立法上明確多個基本層面,目前立法條件不成熟,需要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為下一步立法積累經驗。但可以預見的是,生態環境損害補償制借此將擺脫以往對污染者無法有效追責的窘境,給生態環境保護帶來一場影響深遠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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