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原創視點】生態環境損害往往具有長期性、潛伏性,尤其是具有污染易、修復難的特點,很多污染一旦造成,罰再多錢也沒法徹底修復。有鑒于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一種有效的兜底措施。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從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2018年1月1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轉正”
說:“在生態環境保護問題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則就應該受到懲罰。”環保部部長李干杰也強調,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實行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法律和制度體系構建,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對于生態文明建設而言更是有著關鍵性、決定性的意義,可謂我國環境保護的基石。
作為我國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上被明確提出,并被視為一項開創性、長遠性、基礎性的工作穩步推進。
2015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吉林、山東、江蘇、湖南、重慶、貴州、云南7個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2016年8月,《關于在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報告》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批準上述7省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2017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從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標志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已從先行試點進入全國試行的階段。
不難看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正式出臺,是兩年來改革試點工作的必然結果。據中國環保在線了解,7個省(市)印發本地區實施方案之外,還深入開展案例實踐27件,涉及總金額約4.01億元,在賠償權利人、磋商訴訟、鑒定評估、修復監督、資金管理等方面,探索形成相關配套管理文件75項,為未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全國鋪開打下良好基礎。
環保部負責人表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目的,就在于樹立“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理念。誰污染環境,誰就得付出經濟代價;生態環境受到損害,也要像私有財產受損一樣向損害制造者索賠。
而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就是要使造成損害的責任者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使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及時修復,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新出臺的《方案》總體目標是,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但可以預料的是,這一制度的實施不會一帆風順。一個可以立即想到的困難是目前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而先進行損害評估,卻是索賠、追責的前提和依據。另外,社會組織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過程中能夠發揮什么樣的作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等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相關方面可能還會有一些疑問。
在江蘇省社科院財貿研究所所長孫克強看來,環境損害賠償的鑒定是賠償工作開展的前提;從鑒定再到判決賠償資金的使用,是生態修復的核心;判決生效后,如何使判決結果化為受老百姓認可生態修復結果——這些需要好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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