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政策法規】日前,四川省印發了《四川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指南(試行)》。文件闡述了技術指南的適用范圍,制定依據以及基本原則。文件還對優化養殖區域布局、養殖場及配套設施建設、推廣科學飼喂,減少污染物產生量、畜禽糞尿排泄量估算、養殖污染防治、糞污處理工藝及應用模式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方式進行了詳細指導。
關于印發《四川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
川農業函〔2017〕647號
各市(州)農業(農牧、畜牧、畜牧水產)局(委)、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推動我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規范化管理,結合我省畜牧業發展實際,我們組織專家編制了《四川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參照執行。
附件:《四川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指南(試行)》
四川省農業廳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7月27日
附件
四川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指南(試行)
1、適用范圍
本指南主要適用于四川省農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牧區供參考。
2、制定依據
(1)《環境保護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5)《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
(6)《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
(7)《農區耕地畜禽承載能力評估技術規程》(DB51/T1943-2012)
(8)《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7〕25號)
(9)《全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
3、基本原則
3.1養殖污染防治原則
3.1.1 治理路徑:源頭減量、過程控制、末端利用。
3.1.2 技術路線:以地定畜、種養平衡、環境友好。
3.2糞污資源化利用原則
3.2.1 糞污還田、種養循環。
3.2.2 有機肥加工、經濟利用。
3.2.3 因地制宜、多元利用。
4、優化養殖區域布局
4.1規劃編制
各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部門,依據本地區資源稟賦編制本地區“畜牧業(農業)發展規劃”。各地環保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制定本地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科學劃定禁養區,明確禁養區的區域范圍。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測算畜禽養殖可承載量,合理布局養殖區域,推動種養業與生態環境保護協同發展。
4.2 畜禽養殖耕地適宜承載力
按照四川農區耕地畜禽承載能力評估和實測值,確定畜禽養殖耕地(包括農田、人工草地、人工經濟林)的適宜承載力,不同種植模式單位面積耕地的畜禽適宜承載力(見表1)。
表1 不同種植模式單位面積耕地當年畜禽適宜承載力
(數據來源:四川省畜牧科學研究院《耕地畜禽承載能力研究及四川農區養殖環境容量與風險評估》)
4.3畜禽養殖量
以豬為標準,養殖量折算標準見表2。
(數據來源:《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5、養殖場及配套設施建設
5.1 規模養殖場(小區)界定標準
年出欄量:生豬≥500頭,肉牛≥100頭,肉羊≥300只,肉雞≥3.5萬羽,肉鴨≥3萬羽, 肉鵝≥1萬羽。
存欄量:奶牛≥100頭,蛋雞≥2.5萬羽,能繁母兔≥400只。
5.2 養殖專業戶界定標準
年出欄量:500頭>生豬≥50頭,100頭>肉牛≥10頭,300只>肉羊≥150只,3.5萬羽>肉雞≥2000羽,3萬羽>肉鴨≥2000羽,1萬羽>肉鵝≥1000羽。
存欄量:100頭>奶牛≥5頭,2.5萬羽>蛋雞≥500羽,400只>能繁母兔≥40只。
其它畜禽按豬的養殖量折算。
(標準參照:《全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2012)
5.2 畜禽養殖場布局和基礎設施建設
5.2.1 規模養殖場(小區)
養殖場(小區)應布局生活管理區、生產區、輔助生產區和資源化利用區(含隔離區)。糞便污水處理設施和畜禽尸體焚燒爐應在養殖場的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養殖場的排水系統應實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輸送系統分離,在場區內外設置的污水收集輸送系統,不得采取明溝布設。
養殖場(小區)宜采取干法清糞工藝,采取有效措施將糞便和糞渣及時運至貯存或處理場所。糞便和糞渣單獨清出,不可與尿、污水混合排出。養殖場(小區)應配套與養殖規模和處理工藝相適應的糞污消納用地,配備必要的糞污收集、貯存、處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對于種養結合的養殖場,畜禽糞便貯存設施的總容積不得低于配套農林作物生產用肥的大間隔時間內養殖場所產生糞便的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