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政策法規】據悉,浙江省環保廳發布了關于征求《浙江省燃煤電廠超低排放電價考核要求(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具體如下: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燃煤電廠超低排放電價考核工作,我廳起草了《浙江省燃煤電廠超低排放電價考核要求(二次征求意見稿)》,根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關規定,現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17年6月28日前將意見反饋我廳。
浙江省燃煤電廠超低排放電價考核要求
(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燃煤電廠超低排放電價考核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和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燃煤電廠超低排放電價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835號),以及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和浙江省能源局《轉發關于實行燃煤電廠超低排放電價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價資〔2016〕65號)要求,現將有關要求如下:
一、執行超低排放電價條件
(一)申請執行超低排放電價的省統調燃煤發電機,應按《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統調燃煤發電機組環保設施運行監管及環保電價考核的通知》(浙環函〔2014〕497號)要求,建立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和臺賬,原則上應先取得脫硫、脫硝及除塵電價并開展環保電價考核。
申請執行超低排放電價的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機組,應按各地要求建立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和臺賬。
(二)燃煤機組煙氣超低排放設施并網投運30日以上,做到低技術出力以上全負荷、全時段穩定達到我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且滿足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現場監測技術條件要求,應及時委托有能力的機構對機組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并對超低排放設施進行技術評估。監測及技術評估結論作為燃煤機組執行超低排放電價的技術依據。
參照《關于進一步促進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市場化的通知》(浙環發〔2017〕20號)要求,經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檢測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的環境監測單位,均可接受委托開展機組煙氣超低排放監測,但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配備足夠數量的煙氣分析儀和監測人員,具備完整的低濃度煙氣污染物檢測、煤質檢測和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校核檢測的能力。
2、應嚴格按照《浙江省燃煤電廠超低排放監測要求(試行)》(見附件3)全面測試各測點斷面的污染物因子,測試脫硫、脫硝、除塵設備及超低排放整體設施的處理能力及效果,監測工作不得外包、分包。
燃煤發電企業可自行編制技術評估報告,也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編制技術評估報告。監測報告和技術評估報告應全面、客觀、準確地反映超低排放設施的建設與運行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三)接受委托的監測機構應對燃煤機組超低排放設施是否符合現場監測技術條件進行資料審核和現場勘察,包括手工監測采樣孔位置、采樣平臺設置、CEMS安裝位置和CEMS的校準、校驗與調試檢測等。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的機組,按規定開展監測;對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的機組,應告知企業進行整改,合格后方可開展監測。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編制符合國家和我省規范的監測方案,測試2種及以上工況下,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濃度,以及煙氣溫度、濕度、流速、含氧量、壓力等煙氣狀態參數。
2、開展煤質檢測。采集入爐煤樣,檢測分析監測期間使用煤樣的硫分、干燥無灰基揮發份和灰分等煤質參數。
3、開展CEMS技術檢查。查看煙氣排放口CEMS安裝和設置是否符合規范,審核CEMS校準、校驗和調試檢測的合規性,并將CEMS監測結果與現場手工監測數據進行比較,驗證、評估CEMS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現場監測采樣期間,企業應按要求調整入爐煤質和機組(鍋爐)負荷,按照設計運行參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入爐煤硫分可在設計煤種硫分(0.9-1.2倍區間)或近期煤種硫分(略高于上年入爐煤平均硫分)中選取,鼓勵省統調燃煤發電機組和有條件的燃煤熱電機組在2種及以上煤種硫分水平進行監測。負荷應包含機組(鍋爐)的高負荷(大負荷的90-100%區間)和中低負荷(大負荷的60%及以下),鼓勵有條件的機組在3種及以上負荷下進行監測。
確認煙氣排放達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條件為:
1. 2種及以上工況下,煙氣污染物排放均穩定達到我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2. CEMS安裝、運行、設置符合規范要求,性能校準、校驗和調試檢測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75)規定。
(四)接受委托開展技術評估的第三方機構或自行開展技術評估的燃煤電廠,應對燃煤機組超低排放設施的技術性能、環境效果、設備穩定性、投資運行成本等進行綜合評估,出具技術評估報告。技術評估的重點為超低排放設施的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水平,機組并網投運后連續在網運行30日內符合超低限值的時間比率達到或高于80%,作為通過技術評估的基本條件。機組并網投運后連續穩定運行時間不足30日的,可按累計在網運行720小時的時間段進行技術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