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各地政策】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強化監測預警和應急應對,有效消除或降低突發水污染事件帶來的損害。焦作市結合自身情況,現印發《焦作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應對工作實施方案》。
《焦作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應對工作實施方案》
焦作市人民政府印發了《焦作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應對工作實施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焦作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應對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攻堅戰9個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17〕5號)和《焦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焦作市碧水工程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焦政〔2016〕4號),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和《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焦作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焦政辦〔2012〕100號)及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認真開展全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應對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原則,加強組織領導,突出部門協同,細化應對措施,狠抓責任落實,強化監測預警和應急應對,有效消除或降低突發水污染事件帶來的損害。
二、工作目標
強化各級政府水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相關部門水環境安全監管責任、涉水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突發水污染事件防范治理主體責任,構建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有效防控的水環境安全責任體系及長效機制,及時有效地防范、控制、排除水污染隱患,確保不發生因企業違法排污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不發生因其他突發事件處置不當次生的跨界水污染和重特大突發水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和財產安全。
三、工作任務
(一)事前預防工作。
1.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持續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隱患排查治理活動,環保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涉水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中長期隱患治理計劃,消除或減少水環境安全隱患。(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安監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配合,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各項工作任務均需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加強預案管理及演練。依據省政府新修訂的《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時修訂焦作市和各縣(市)區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修訂飲用水源地、出境河流、南水北調中線總干渠及配套工程等專項應急預案,并于2017年5月底前完成各專項應急預案的評估、發布、報備等工作。同時,各縣(市)區政府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突發水污染事件專項或綜合應急演練,并督促指導涉水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應對能力。(市環境保護局、市南水北調辦、市南水北調城區段辦公室牽頭,市安監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建設管理局河南分局溫博管理處、焦作管理處、穿黃管理處等部門配合)
3.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各級環保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導則、工作指南等,督促指導涉水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風險評估、劃定風險等級、編制評估報告,在全面分析環境風險隱患的基礎上,重點解析影響主要河流、飲用水源地等水環境安全風險、隱患,制定環境安全隱患整改計劃及管控措施。并據此編制、修訂、報備環境應急預案。各縣(市)區應于2017年8月底前完成有關工作,并報市環境保護局。(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安監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配合)
4.加強水質監測預警。加強對重點污染源、出境河流斷面、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水質監測預報,根據《焦作市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要求,當達到預警響應條件時,必須啟動預警,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控制水污染。(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配合)(二)事中應對工作。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各級有關政府及部門應當根據應急應對工作需要或在預警行動的基礎上,及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預案啟動條件及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積極采取以下措施(當發生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時,市政府啟動《焦作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各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要求開展工作):
1.先期處置。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進行先行處置,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事發地政府負責先期處置工作。事發地政府應當在進行先期處置的同時,組織環保、水利、安監、住建等有關部門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肇事者,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參與先期處置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及時收集、保全涉及水污染事件的相關證據。(根據事件級別,由事發地政府牽頭;相關部門職責按照《焦作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以下不再列出)
2.現場污染處置。事發地政府應當組織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及環境應急專家人員,制定綜合水污染治理方案。采取監測、排查等措施確定水體污染程度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消毒、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建設污水處置工程等措施處置污染物。根據公共利益和應急處置需要,必要時還可責令其他有關涉水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產、限產、限排等措施。
3.信息報送和發布。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政府應當依據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保部令第17號),及時報告事件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信息發布工作應當在事件發生后時間開展,并在事件處理過程中持續進行。對重特大事件,要按照《中共焦作市委宣傳部印發<關于規范我市重特大事故信息發布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焦宣文〔2015〕40號)要求,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4.轉移安置人員。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影響程度及事發地的水文、氣象、地理環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建立現場警戒區、重點防護區,及時、有組織、有序地疏散轉移已受到影響和可能受到威脅的人員。同時,妥善做好轉移人員的醫學救援、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醫學救援。迅速組織當地醫療救護力量,對傷病員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同時,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6.應急監測。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污染物主要因子、性質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制定應急監測方案,明確監測方法,確定監測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開展監測。同時,加強對事發地相關地表水、地下水及飲用水源的水質監測,為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7.市場監管和調控。密切關注受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危害。
8.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救災物資存放等地點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三)事后管理工作。
1.開展損害評估。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依法依規開展污染損害評估。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2.組織事件調查。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依據《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確認事件性質,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3.開展環境恢復。依據事件損害評估結果,組織環保、水利、國土、農業等有關部門及專家技術人員,及時研究制定環境恢復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