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行業動態】1月25日,《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啟動實施。業內認為,辦法應實踐所需出臺,確實能解決此前存在的一些問題。業內認為,新的司法解釋更加嚴厲是為了更有效制裁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亂世應當用重典”。近年來,環保部與多個部門聯合下發了數量不菲的各種文件,涉及環境問題的方方面面,為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保護提供了強大靠山。
各部委頻繁聯合發文關注環保 部門聯動協作日益強化
1月25日,環境保護部與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了又一個關注環保的辦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即日起施行。
這并不是三部門就此問題聯合發文,早在2007年,就曾有過《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兩年前,環保部和公安部還聯合下發過《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
近年來,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凸現,為應對這種形勢,部門之間相互聯動協調合作的情況也越發多見,這可以從各部委間逐漸增多的各類聯合發文中窺見一斑。
因應實務
作為多年專注于環保領域的執業律師,夏軍時間也注意到了剛剛下發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以下簡稱銜接辦法)。
一些長時期關注環保的人士承認,上述辦法應實踐所需出臺,確實能解決此前存在的一些問題。
2015年,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陳連福曾提到,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機關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各自為政”,難以形成工作合力,也給違法犯罪分子留下機會。
“環保部門不移送,檢察院應該介入。”夏軍認為,這是銜接辦法的一大亮點。
實際上,這也是此次高人民檢察院成為聯合發文主體的原因。過去兩個關于執法銜接的文件中,規定了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的內容,但現實中卻存在為數不少的不移送的情況,此次規定增加了檢察院對立案和移送等問題的監督。
在2014年的一次相關主題研討會上,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就透露,檢察機關存在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監督的難題。“各地檢察機關在對公安機關實施專項立案監督的時候,往往發現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沒有立案,總是伴隨著行政執法機關對案件線索應當移送而不移送的情況。”
萬春說,這些案件以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為前提,環境違法的認定與環境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有關,所以此類犯罪案件線索的來源取決于行政機關的移送,如果行政執法機關“以罰代刑”、不移送犯罪線索,公安機關就無法立案,也勢必會影響檢察機關辦案。
因環境問題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到刑事追責的數量在過去數年里的情況并不樂觀,早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勁專門做過統計,1998年到2002年的5年間,中國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了387起,只有25起被追究了環境犯罪刑事責任。
環保人士梅念蜀也表示,在實踐中似乎也很少看到這類案例:“有時候一些案件我們覺得挺嚴重的,夠得上犯罪了,但似乎一些環保部門并不愿意至少是不積極去移送,有些時候也就是罰款了事。”
三部司法解釋
“當前,我國面臨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分別通過的決定,均強調‘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高人民法院2015年在發布《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時這樣描述該司法解釋起草的背景。
這也并不是高人民法院專門針對環境問題出臺的司法解釋,同年早些時候,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認為是繼民事訴訟法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立法上的突破之后,在司法實務界層面對環境公益訴訟的真正“破冰”之舉。
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負責人解釋稱,由于此前關于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對于起訴條件、管轄、責任類型以及訴訟費用負擔等方面更是沒有涉及,導致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屢屢被擋在司法救濟大門之外。
“(環境)公益訴訟基本完全靠司法解釋。”夏軍說,因為時常代理環境案件,他一直以來都非常關注環境相關的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相較部委聯合下發的林林總總文件,這些司法解釋的用處更大。
近的一個頗具影響力的司法解釋則是2016年年底由“兩高”(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并于今年開始施行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事實上,自1997年刑法修訂新增了重大污染環境事故罪以后,“兩高”就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總共出臺了三部司法解釋,今年實施的是第三部。
根據2015年公布的一份關于污染環境罪的案件調查報告,自2013年《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14種環境污染刑事犯罪類型后,各級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對涉嫌“污染環境罪”行為人的追究力度明顯加強,案件數量顯著上升。新環保法實施后,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數量更呈“井噴”之勢。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教授說,從發展脈絡來看,這三部司法解釋對環境犯罪的打擊越來越嚴厲。
近兩年,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推進,對環境犯罪的打擊較2013年以前有了大幅增加,過去每年只有二三十起,近兩年每年平均有1400多起。王燦發解釋說,“兩高”之所以連續出臺力度加大的環境司法解釋,主要是因為目前還沒有遏制住環境惡化的勢頭,破壞環境的行為也并沒有大量減少。
王燦發認為,新的司法解釋更加嚴厲是為了更有效制裁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亂世應當用重典”。
更多 更雜
作為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環境問題治理一直以來都是部門間聯動協作的重要領域。近年來,為應對日益嚴峻的環境態勢,環保部與多個部門聯合下發了數量不菲的各種文件,涉及環境問題的方方面面。
這些文件有些是針對特別具體的問題而制定的,這類文件往往由于目標、手段明確而獲得良好的執行效果,常見的就是各類通知,例如,去年環保部、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五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全面推進黃標車淘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積極開展營運黃標車集中清理工作,督促企業及時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冊登記的營運黃標車,集中排查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嚴格查處報廢車上路行駛違法行為。在2017年地方兩會上,淘汰黃標車的具體目標被列入了許多行政首長的工作報告中。
又比如,此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聯合印發《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調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提高收繳率,實際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
“通知”適用的對象和范圍往往都非常具體,而“意見”所針對的范圍則相對較為寬泛。
例如,2016年3月,發改委、環保部等十部門聯合發布《關于促進綠色消費的指導意見》,倡導綠色消費理念,鼓勵綠色產品消費和擴大綠色消費市場。除了寬泛意義上的倡導和政策指引之外,該意見中也提出了發展網絡預約拼車、民宿出租、舊物交換利用等具體的建議手段。
一般來說影響力更大、更為人熟知的通常是一些“辦法”,這些多數是由部委聯合下發的部門規章,例如,司法部與環保部共同制定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辦法》和《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用于規范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的專家評審工作。
還比如,環保部與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布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指導各地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約束和懲戒企業環境失信行為。
通常來說,“意見”和“辦法”在實踐中適用的成效幾何,對于社會公眾來說,并不是那么容易判別,從法律技術層面來說,評價它的實施效果似乎是立法監督機關的任務。
不過,環保業界的受訪人士認為,部門之間針對環境問題而下發的這些文件從實務的角度來看都頗具意義,往往是因應實務需要而制定,并隨著形勢的變化而不斷出新。相對于法律法規而言,這些大量存在的規范性文件往往更迅速、更靈活、更具操作性,但有時候也難免烙上部門利益的印記。
原標題:關于環保的那些通知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