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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綠色法規年度記憶 回眸中國環保前行力量
2016年是“十三五”的定策元年,也是供給側改革的起始之年。這一年,包括環保在內的所有行業都將追求、作為努力方向。這一年,環保行業大勢與大事不斷涌現,尤其一攬子生態環境保護法規相繼出爐,從年中的環評法到年末的河長制,期間穿插著“土十條”應聲落地、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環境監管制終得以明確、全國31省市區將全面覆蓋河長制等一系列深刻影響中國綠色發展的環保政策法規。新歲伊始,中國環保在線小編推出“2016環保年度記憶之政策法規”,回顧環保產業不平凡的一年。
01 土十條
三步式明確治理時間表
在綿延數年的土壤修復過程中,2016無疑是里程碑式的一年。2016年5月31日,污染防治終于打出第三張“”——土十條正式出臺。至此,大氣、水、土壤頂層設計治理計劃已然備齊。
10條35款,共231項具體措施,從摸清家底、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到因地制宜實現管理,推進污染治理與修復,直至落實清單式責任管理,易稿50余次的土十條對土壤治理修復給出了更為明晰的路線圖:截至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90%左右,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1000萬畝,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90%以上。截至2030年,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
與此同時,未來5年內,7000萬畝受污染耕地將重煥新貌,并以此帶動環保產業新增產值約4500億元。環保部相關負責人指出,目前土壤修復行業已從7年前的十余家增至近千家,項目累計逾300項。隨著土十條的發布實施,包括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工程設計等環節在內的土壤修復產業鏈正逐步成型,而迎接它的是一個萬億級市場空間。顯然,隨著土十條落地,土壤治理修復產業將邁入新常態。
02 新環評法
“靜悄悄”落地
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如今,建設項目上馬前,公眾首先會質疑:“有環評嗎?
據人大新聞網報道,2016年6月27日,相關法律修正草案被提交全國人大,7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發布了修改決定。而在此之前,關于環評法的修改并沒有出現在人大的立法工作的議程中。另一個讓人感到意外的是,此次環評法的修正草案并未出現公開征求社會意見,而是與其他5部法律打包進行。
環保資深人士指出,雖然此番新規看上去是“規定動作”,但在規劃環評等諸多方面予以了嚴格的準入門檻。誠如修改后的新規明確,環評行政審批不再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也被改為備案。針對“未批先建”的項目,新環評法亦將高罰款提升至總投資的5%,懲處力度堪稱按日計罰的“療效”。但亦有一些環保人士指出,雖然此次新規對根據規劃環評結論與審查意見等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卻并非期待的“大改”。
正如有輿論所認為的,“來的突然,去的匆忙,既沒有任何預兆,產生的輿論效果也很有限。”
03 環保稅法
以價格杠桿撬動治污熱情
我國將有第19個稅種——環境保護稅。
在2016年8月底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提請審議,意味著我國或將開征環境保護稅。稅負方面,環保稅法草案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11200元。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對草案進行說明時表示,此番環保稅立法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將現行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轉移,并以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不以增收稅收為目的的步,這是業界對于環保稅的普遍看法,環保稅法草案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保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
機構預測,隨著未來環保稅實施,兩類企業將會喝上“頭啖湯”。誠如始終以節能減排成效顯著的環境友好型企業,將將在契合綠色發展的時代背景下,進一步提升自身競爭力。另一方面,則是深耕水處理、廢氣治理、固廢處理等行業翹楚,乘勢第三方市場漸入嘉獎,擁有自主創新技術的企業將會在節能環保升級中獲得更多市場契機。
04 垂直管理制度
加速“嚴”執法落地
生態環境監管正迎來的變局。
今后,市級環保局的局長、副局長將由升級環保廳黨組負責提名,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由省級環保廳審批任免。省級環保部門將聚焦在對市縣環境質量的監測考核和環保履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市縣環保部門聚焦屬地環境執法和執法監測。
作為環保大部制改革的重要一步,近年來,業界對于環保系統進行垂改的呼聲愈發強烈。在2016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提出,我國擬對省級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實施“垂直管理”。
針對垂改試點省份,指導意見要求,試點地區將市縣兩級環保部門的環境監察職能上收,由省級環保部門統一行使,通過向市或跨市縣區域派駐等形式實施環境監察。同時,進一步強化地方各級黨委與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將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作為黨政領導干部評價審核的重要內容。而未納入試點地區則力爭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調整工作。在地方環保垂直管理工作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吳舜澤看來,“與一般的、單項的、單純的制度改革不同,垂改是‘底盤性’的制度改革。”
05 核安全法
中國核電將有法可依
“十三五”元年,沉寂4年的中國核電內外開花。
在生態環境壓力日漸凸顯的今天,由于在供應能力強、環境影響小、資源消耗少等方面的明顯優勢,核電產業被世界各國視作下一個能源風口。然而,2011年福島核電事故所帶來的核輻射恐慌與疑慮至今讓人記憶猶新。如何處理好核電發展與安全的矛盾,中國給予了肯定的回答——將核電建設納入法治軌道。
201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云川受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托,作出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草案)》的說明。據公開資料,包括總則,核設施、核材料安全,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及附則等七大板塊的核安全法草案共有86條,并分別對核電發展監督檢查、法律責任、核設施、核材料安全、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等領域予以明確。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提請草案設立專章以保障公眾的參與權與對信息公開的訴求。對于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問題,草案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規定核設施運營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政府責任。在公眾參與方面,核設施運營單位應通過調查問卷、論證會、座談會等合作多種形,就核電項目建設、運營征求多方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有了這本“法律教科書”,你還會談“核”色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