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行業動態】12月19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二審的環保稅法草案,在一審稿基礎上,增加一檔稅收減免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保稅。那么,污染者交納了環境保護稅,就等于買了合法的排污權嗎?
環境保護稅真的要來了。
2016年12月19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二審的環保稅法草案,在一審稿基礎上,增加一檔稅收減免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保稅。
同年8月29日,環保稅法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根據“稅負平移”的立法原則,環保稅實際上是從2003年開始征收的排污費“平移”而來,征收對象等都與現行排污費保持一致,征收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
關于環保稅具體數額,草案一審稿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分別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則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11200元。草案一審稿還規定,經省級人大常委會決定,省級政府可以在上述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大氣等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
事實上,近30年來政府主要以征收排污費的形式來督促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但在發展驅動下,地方排污費“應征未征”的現象普遍存在,收費存在執法剛性不強、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這使得“費”改“稅”變得迫切。2015年6月,環保稅法草案正式對外征求意見。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稅收系主任朱為群指出,從理論上說,排污費和環保稅只是名稱不同,但作用機理相同;不過從實際操作看,環保稅的征收力度可能會比排污費更大,這將有利于遏制企業污染排放。作為此輪財稅改革重頭戲之一的環保稅,立法進程明顯加快。
目前的環保稅法草案,以現行排污收費制度為基礎,確定了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課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目稅額、征收管理等,建立了一整套基本可行的制度設計。此次環保稅設計上充分體現了“企業多排放多付稅,少排少付稅”的原則。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加倍征收環保稅,同時對企業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等情況給予優惠政策。
與此前相較,此次環保稅法草案主要針對兩個問題作出了修改:規定了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根據減排幅度增加一檔稅收減免的規定。草案第六條規定,經省級人大常委會決定,省級政府可以在本法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適用稅額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按照稅收法定原則,應對上浮適用稅額的上限或者適用稅額的幅度作出規定,以避免地區間稅負差異過大。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應當根據減排的幅度確立更多檔次的稅收減免,以便更好激勵企業減排,實踐中一些地方已經根據減排幅度實行了排污費多檔減免政策。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檔稅收減免的規定,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過去我們習慣了環保領域的‘大棒’類懲罰措施,現在修改的這一條屬于我們少有的‘胡蘿卜’類激勵政策,值得鼓勵。”駱建華指出。
更為值得關注的是,草案第2條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但是,排污企業足額繳納了環境保護稅后,是否意味著其對排污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可以免責呢?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云峰認為,征收環境保護稅后,一些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就會產生一種錯覺——納稅人已經向國家交納環境保護稅了,企業的污染就應該由國家拿錢來治理,自己就不去積極治理污染。增加交稅不能免責的條款就是要告知納稅人,交納環境保護稅是排污者應盡的一種法定義務,排污者向環境排放了污染物,必須按規定向國家交納環境保護稅。根據排污者承擔的原則,交納了環境保護稅,并不是買了合法的排污權,交納環境保護稅還必須履行污染治理、改善環境質量的法律義務。納稅人交納環境保護稅,并不能免除應依法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也提出了類似的觀點,他強調,繳納環保稅是排污者應盡的法定義務,不應因納稅而免除其他污染者根據負擔原則所規定的污染治理、改善環境和損害賠償等相關法律義務,甚至是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認為,草案經過修改已經比較成熟,現在出臺是必要的、適時的,建議盡快審議通過。
(據澎湃新聞/邢丙銀、一財網、法制網/蒲曉磊、每日經濟新聞/李彪、21世紀經濟報道/王爾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