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賠償制度構建提速 2018年或全國試行
2015年底,作為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六大配套方案之一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雛形得以建立。
《試點方案》明確,2015年到2017年,選擇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從2018年開始,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但由于《試點方案》出臺后具體實踐尚未系統展開,針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定位和完善路徑的專門探討尚十分匱乏。
需要認清的是,我國現有環境損害賠償法律體系存在不少問題,例如,保障生態權益的價值目標不甚明晰,偏重規制環境污染導致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盡管《環境保護法》確立了損害擔責原則,但除海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對生態損害賠償進行原則性規定外,其他法律對生態損害賠償鮮有涉及。這就導致環境污染者違法成本極低,受損的生態權益難以得到有效救濟。
在7省市中,貴州已于10月8日個公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并啟動試點。提出9項重要試點內容:啟動條件和管轄職責;明確賠償范圍;確定賠償義務人;明確賠償權利人;實施賠償磋商;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執行和監督;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管理使用制度。貴州的試水,對其他試點省份,以及未來全國的推廣,無疑有著重大意義。
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將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達成賠償協議。賠償協議可以到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法庭進行司法登記確認,賠償義務人違約,賠償權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轉型升級的重要戰略期,環境問題不容樂觀。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偉大歷史進程中,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的良法善治將是必由之路。為此,我們真誠期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可以在社會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盡快健全完善起來,為“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做出應有的貢獻。
名詞解釋:生態賠償
生態賠償(Eco-compensation)是以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態系統服務為目的,以經濟手段為主調節相關者利益關系的制度安排。更詳細地說,生態賠償機制是以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為目的,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運用政府和市場手段,調節生態保護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關系的公共制度。
(參考資料:中國經濟時報、國家行政學院學報、光明日報、央廣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