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出臺首部實體性法規 打造地方版大氣防治條例
來自濟寧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消息稱,《濟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自去年8月1日我市被賦予地方立法權以來,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首部實體性法規。
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高雷介紹說,“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環保、經信、住建、交通、城管、煤炭、工商等20多個部門,各部門責任分工不明確,推諉扯皮現象較為嚴重,造成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落實不到位。明確政府、部門、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的責任,針對我市大氣污染的具體情況采取具有可行性的管理措施,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規范。《條例》的出臺是建立大氣污染長效機制的需要。”
據了解,《條例》包括總則、監督管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五個部分,共計四十五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并根據地方實際做了創新。明確了企業的責任主體,明晰了部門職責,細化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明確了法律責任并且符合我市的地方特色。
針對濟寧市實際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條例》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農業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進行了重點規范。《條例》規定,禁止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民用散煤,禁止在市主城區直接燃用民用散煤,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及燃料清潔劑、添加劑等,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在揚塵污染防治方面,《條例》按照“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管思路,明確了揚塵污染防治監管部門,系統梳理了水利、交通、城管、住建、煤炭、國土、經信、環保等八個職能部門的揚塵防治監督管理職權。《條例》規定,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相關行業揚塵污染治理標準和導則并向社會公布,監督管理相關行業的單位和個人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及措施。《條例》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造成揚塵污染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
為了防治樹木飛絮污染,《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藥物防治、灑水降絮等措施,減少城市綠化樹木產生的飛絮;在城市規劃區新建綠化工程時應當選用不易產生飛絮的綠化樹木,并制定計劃逐步更換現有易產生飛絮的綠化樹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城市規劃區外新建綠化工程時應當選用不易產生飛絮的綠化樹木,并制定計劃逐步更換道路兩側、河流湖泊沿岸現有易產生飛絮的綠化樹木;引導樹木種植戶種植不產生飛絮的樹木。
“《濟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是濟寧市自具有地方立法權以來制定的部實體性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出臺,是我市環境保護領域的一件大事,對推動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落實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中心主任、市環保局黨組成員劉云廷介紹說,“市人大頒布《濟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為我市環保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原標題:濟寧首部實體性地方性法規《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