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廢“另類下鄉”敲響警鐘 制度層面成大短板
根據2013年“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即構成污染環境罪,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但縱觀近年來被公開曝光的類似事件,動輒就將幾十噸甚至數百噸的危險廢物向農村傾倒,令人觸目驚心。
農村危廢品“下鄉”,近年來越來越常見,原因不難推測,危廢品無害處理的成本相對較高,而在城區非法處理,一來空間有限,二來也容易引起監管部門的注意,非法傾倒在農村地區,因為農村的環保意識和環保執法都存在很多不足,因而成為“性價比”很高的處理方式。
基層群眾反映,目前異地傾倒案件頻發主要原因是具備處置資質企業處理費用昂貴,是非法處置費用的幾十倍甚至上百倍,一些違法企業受利益驅使鋌而走險。安平里河村案件中,利用罐車傾倒廢物的費用一噸才200元。“案件涉及企業大多為小微企業,投資少、科技含量低,沒有能力建設污染處理設施。而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處理,要依據危險廢物的種類、濃度等進行收費,費用高昂。”河北省安平縣環保副局長劉旭光說。
外加農村地區往往路途遙遠、地方偏僻,行政管理成本較高,監管工作相對滯后且很難延伸,要想實現危險廢物的“全區域覆蓋、處置、全過程監管”幾乎不可能。另外,農村地區地廣人稀,工業落后,相對而言空間廣闊,容量較大,加上純樸的農民朋友們很少知道通過舉報投訴等手段來維護權益。這也給許多危險廢物無證經營、非法轉移、非法處置者提供了空間。
由此可見,對于危廢下鄉這樣掩耳盜鈴、自欺欺人之舉,僅僅是將直接當事人繩之以法遠遠不夠。危廢下鄉充分說明當前在一些地方環保工作出現某種異化。以污染不發達地區、農村地區為代價,換來自己所在地區表面上的無污染,這是在切實開展環保工作嗎?危廢下鄉的危害性根本就不亞于就地排污,甚至可能更大。因為不發達地區、農村地區,很可能也是環保工作相對滯后、環保意識相對薄弱的地區。危廢下鄉是當前社會經濟發展深層次癥結的集中體現,凸顯出極其錯誤、十分狹隘的地域觀,長期被政績和面子所左右的發展理念以及法治建設中存在的若干短板。
在危廢品“下鄉”的整個鏈條中,任何一個環節的執法加大力度,都會對這一現象起到極大的遏制效應。但現實常見的情形是危廢品產出地和被傾倒地,相互指責推諉多,彼此合作打擊違法行為少,一旦跨越行政區域,這種案件的發現和處理,就會變得難上加難。所以怎么協調建立區域的合作機制,明確各自的權責,是制度層面要盡快解決的問題。
專家及基層工作人員認為,要解決危廢轉移和傾倒環境違法行為發生,需進一步加強監管與打擊力度,完善跨界轉移等相關制度。并建立環保、交通、安監、公安等部門聯合監管執法機制,明確危廢跨界轉移審批管理中的分工和責任。
重要的,是在地方產業規劃中,將污染產業與后續循環處理產業銜接起來,提高危廢的就地就近處置和綜合利用能力,做到標本兼治。由于歷史原因,不少地方形成了較為集中的冶煉、化工、皮革等污染產業,單項污染量大,后續產業卻跟不上、當地處理能力有限。要根本解決危廢異地傾倒問題,補上產業“欠賬”事不宜遲。
從國外一些經驗來看,政府會要求那些產生有毒廢物的企業,要將處理方法等信息及時傳遞給環保部門,同時這些企業信息會對社會公布,讓公眾都成為潛在的監督者。掌握了危廢品的源頭,環保部門就可以定時抽查處理過程,而一些環保公益機構,也可以根據公開的企業信息,發揮專業的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