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土壤污染防治 吉林出臺清潔土壤行動計劃
來自吉林省環保廳消息稱,關于《吉林省清潔土壤行動計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已經下發。詳情如下:
吉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吉林省清潔土壤行動計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保護和改善全省土壤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和農產品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制定本計劃(以下稱“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我省土壤環境質量總體良好,但局部存在污染,中部黑土功能下降,西部土壤生態保護任務繁重。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土壤安全利用和土壤風險管控為主線,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提升中部黑土核心區土壤功能、改善西部土壤生態環境,優化東部土壤環境系統,促進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基本原則:按照“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分類管理、綜合治土、污染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保護與污染防治綜合治土體系。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局部區域穩中有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建設一批國家綠色、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到2030年,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土壤生態系統功能有效改善。
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二、工作責任
(一)市(州)人民政府是實施“行動計劃”的責任主體。
市(州)人民政府對轄區土壤環境質量負總責。把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下轄縣(市、區)、具體部門和單位。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土壤保護的重大問題。組織對本區域土壤保護和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考核。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行動計劃”的落實主體。
各縣(市、區)政府對轄區土壤環境質量負責,是落實土壤環境保護任務的主體。把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與重點監控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
(三)各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行動計劃”分工要求進行指導和監督。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統籌協調“行動計劃”落實工作。農業主管部門對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以及落實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耕地的保護和治理方案實施監督管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中生態恢復和土地復墾、土壤剝離以及土地征收、收回、收購、轉讓等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等實施監督管理。工業與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高能耗、高污染企業落后生產設備和工藝的淘汰,重點監管行業企業搬遷改造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林業主管部門對林地、濕地等土壤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畜牧管理部門對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實施監督管理,對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進行指導和服務。發展和改革、科技、財政、水利、安監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動計劃”有關職責分工進行行業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綜合治土,共同做好土壤環境保護工作。
(四)土地管理者、使用者依法承擔土壤保護、治理和修復責任。
土地管理者和使用者有義務對土壤進行保護和治理。有關企業要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的行業自律機制。國有企業帶頭落實土壤保護責任。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他土地經營者要履行土壤保護義務,對其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