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印發生態責任清單 強化“黨政同責”意識
為大力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環境保護督察方案》和《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牢牢守住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走出一條有別于東部、不同于西部其他省份的發展新路。近日,貴州省委、省政府印發了《貴州省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劃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責任劃分規定》),這是我國首部地方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規定的出臺將為我省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認真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全面推動我省生態文明建設發揮重要作用。
一、規定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貴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我省始終堅持把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踐行“加速發展、加快轉型、推動跨越”主基調的重要抓手和具體舉措,堅持以生態文明理念經濟社會發展,努力走出一條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雙贏的新路。
在歷屆省委、省政府的不懈努力下,貴州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取得了明顯成效,生態環境質量總體穩定并逐步改善。同時,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引,以在全國建設生態文明先行區和守住發展與保護兩條底線為目標,我省大力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機制改革并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
但是,由于我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涉及法律、法規和政策眾多,在具體的工作中,存在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不明確、政府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職能部門職責交叉、部分地方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干部對自生態環境保護職責認識不清,把握不準等問題。
隨著四個全面戰略的深入推進,特別是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相繼印發《環境保護督察方案》和《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要求我們強化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以建立環保督察工作機制作為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抓手,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完善領導干部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嚴肅追究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的地方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2016年1月,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組織對河北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試點,同時,到明年底,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將對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面實施一次環境保護綜合督察。因此,制定《責任劃分規定》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