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發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本市環評技術審查專家庫的管理,保證審查活動的公平、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6號),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8月10日
管理辦法(試行)
條為加強對北京市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審查專家庫的管理,保證審查工作的公平、公正,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審查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設立和管理,入庫專家須同意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專家庫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二章專家的入庫遴選
第四條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專業或者本行業有較深造詣,熟悉本專業或者本行業的國內外發展現狀;
(二)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能夠認真、客觀、公正、廉潔的履行職責;
(三)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技術規范和要求;
(四)具有專業技術職稱(兼有環評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核安全工程師等環保相關職業資格者優先),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五年以上;或已退休且從事環境保護相關行政管理工作十五年以上、有豐富管理經驗;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審查工作,且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如身體條件允許,可適當放寬)。
第五條專家入選專家庫,采取個人申請或者單位推薦方式向北京市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并提供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采取推薦方式的,單位應當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六條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組織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專家資格審查和遴選,符合條件的入選專家庫,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愿加入和退出專家庫;
(二)對所負責審查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獨立發表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完成審查后按照規定獲得相應的專家勞務咨詢費。
第八條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應本著科學求實和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職責,在規定的期限內客觀、公正的提出審查意見,并對審查結論負責;
(二)如與擬審查項目存在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審查公正性時,應主動提出回避;
(三)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參與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工作的成果和有關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發表、轉交他人或者外傳;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相關義務。
第四章專家庫的使用與管理
第九條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為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建立信息檔案,并按照所熟悉的行業、規劃、專業進行分類管理。
第十條參加技術審查工作的專家人選,應根據所涉及的行業、專業等審查重點在專家庫內隨機抽取,并征得專家本人同意后確定。
第十一條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調整,并公布調整結果。
如在庫專家職稱、單位、業績成果有變更或增加,應在當年進行信息申報。
第十二條對參加審查的專家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專家庫動態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違規處罰
第十三條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入選專家庫資格,并予以公布:
(一)不負責任,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審查職責的;
(二)無正當理由缺席參加審查工作兩次以上的;
(三)與擬審查項目存在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審查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動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審查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影響客觀、公正履行審查職責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兩院院士、入選環境保護部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和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環保領域專家庫的專家、特殊需要且經市環保局認可的專家,可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審查工作,并遵守本辦法所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