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十二五”規劃提出“完善資源環境稅費制度”,到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里的“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再到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喊出“做好環保稅立法工作”,環保稅開征已是箭在弦上,環境成本計入企業成本也勢在必行。
在此前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記者會上,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就“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他表示,全國人大正在起草環境保護稅法,核心目的不是為了增加稅,而是鼓勵企業少排污染物,多排多付稅,少排少付稅。
陳吉寧進而指出,經濟發展與環保并不對立,只有讓污染企業退出市場,才能給好的企業留出發展的空間。全國人大正在起草環境保護稅法。起草環境保護稅法的核心目的,不是為了增加稅收,而是為了更好地建立一個機制,鼓勵企業少排污染物,多排多付稅,少排少付稅。
在陳吉寧看來,這項工作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盡快從過去傳統上環保收費的體制,轉到從稅的角度來解決環境問題。
環保稅年內有望出臺
環保稅開征的腳步越來越近。來自媒體的報道消息稱,國務院環保稅法調研組日前已經就相關情況在南京展開調研。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環境保護稅法》將在本月進行審議,如果進程順利,環保稅法有望年內出臺,這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領域“費改稅”將以立法形式確認固化,稅率有可能根據經濟形勢再適度調高,稅收大頭有望留給地方。
近年來,迫于嚴峻的環境形勢,環境治理正從單一的行政手段向多元化手段并用看齊。早在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就提出要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直到2015年6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終于公布了由財政部、稅務總局、環保部聯合起草的《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之后今年初財政部和相關部門進一步修改后再度報送國務院。
“推動環境費改稅勢在必行。”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表示,我國環境保護收費從1979年開始,已有35年歷史。盡管征收使用管理逐步規范,但還是遇到一系列問題,影響了環境保護政策目標的落實。這在很大程度上是收費自身的局限性所致,僅通過完善收費管理制度無法克服。相比彈性大、容易鉆空子的收費,征稅無疑更具有強制性,調節力度也更強。
促進環保企業優勝劣汰
“為使環境保護稅能夠更有效發揮促進節能減排的作用,使環境保護稅設計與其他改革日程和政策工具更順利銜接,應順應總體財稅改革方向和部署加快立法及早開征環境保護稅。”原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表示。
根據2015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的《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環保稅征收對象分為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和超聲等四類,稅款標準與現行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基本平移。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是指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煤炭、冶金、建材、采礦、化工、石化、制藥、輕工(釀造、造紙、發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紡織、制革等重點污染行業的納稅人及其他排污行業的重點監控企業。
征求意見稿中不僅提出了加倍征收環境保護稅的兩種情形,也提出了免征環境保護稅的情形,比如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城鎮污
水處理廠、城鎮生活
垃圾處理場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
但對于免征的環節,市場仍存在著爭議。賈康曾指出,不建議對非規模化養殖的農業、達標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和生活垃圾處理廠免征環境保護稅。他認為,2013年,城市污水排放占我國廢水排放總量的近七成;2014年到2020年預計我國城鎮生活垃圾將新增3162萬噸;2014年農業貢獻的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占到了總量的48%和32%。這三類污染源從量和相對量上都非常可觀,建議取消與其相關的免征規定。
立法不宜照搬排污費
輿論認為,如果環保稅只是“照搬”排污費政策,就無法實現稅法的行為調節功能。根據通行的“污染者付費”原則,污染環境者的稅負與污染程度相關,稅額應與環境恢復的費用大體相當。
環保稅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就是環保費改稅。當然,環保稅法不能是簡單的“費改稅”。如果環保稅只是“照搬”排污費政策,就無法實現稅法的行為調節功能。而在2016年6月份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環保稅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中,恰恰沒能體現“行為調節”這一環保稅應當發揮的核心功能。
由此,污染者繳納的稅,很可能小于污染治理成本。而根據通行的“污染者付費”原則,污染環境者的稅負與污染程度相關,稅額應與環境恢復的費用大體相當;如果行為主體沒造成污染,則不應對其收稅。根據全國環境統計公報,2014年我國排污費解繳入庫金額186.8億元,這些費用能否滿足當年污染治理的費用,值得打一個問號。
還需指出的是,由于環保稅立法涉及面廣,立法難度較大,為了提高立法質量,建議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如此,才能讓這部法律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的利益,才能為我國綠色財稅制度改革、生態文明制度創新樹立一個標桿,法律的實施才能為我們帶來經濟和環境的“雙重紅利”。
(本文
綜合經濟參考報、中國證券報、北京青年報、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