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臺首部地方性法規 解土壤污染防治困局
近年來,土壤污染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環保部副部長李干杰此前表示:“土壤污染的防治比大氣污染、水污染更為復雜、嚴峻、長久,一污染就是天長地久。”
此言不虛。研究表明,土壤一旦被污染,通過自凈能力完全恢復,周期長達千余年。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科協副主席陳章良介紹說,他曾帶領幾位中科院專家去廣西治理水稻田污染,忙乎了幾年,用了各種辦法,一畝地投入數十萬元,至今仍然一棵水稻不長。
針對土壤污染防治現狀,湖北省再出重拳聚焦綠色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全國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聚焦土壤污染預防、關注農產品產地及居住商業等用地土壤環境保護,定下了土壤污染防治規矩。
經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審議,2月1日,《條例》獲大會高票表決通過,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紹,在全國開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湖北認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的積極作為;是湖北地方立法主動擔當、先行先試,為國家立法積累經驗的重要實踐。
條例將建立市場化機制,鼓勵第三方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土壤環境監測等有關專業性較強的活動。同時,建立土壤環境信息發布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舉報和獎勵制度、誠信檔案等,實現多元共治,讓違法排污者承擔相應的違法成本。
據悉,《條例》共八章65條,由“總則”、“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土壤污染的預防”、“土壤污染的治理”、“特殊土壤環境的保護”、“信息公開與社會參與”、“法律責任”、“附則”組成,是湖北省立法史上審次多、審議時間長的一部法規。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副所長杜群參與了《條例》起草全過程。談到《條例》立法亮點,杜群用一個“嚴”字概括。
杜群說,首先是嚴密的土壤質量標準體系,保證了法律制度得以實施。
《條例》要求,省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環境保護和管理的標準,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環境保護有關標準體系,制定、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和土壤污染控制與修復技術規范。省人民政府對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
杜群說,其次,《條例》明確列出了一些嚴格的禁止性和限制性措施規定。如,《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清潔農產品產地實行保護,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直接向土壤環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等物質。”
杜群認為,嚴肅的政府目標責任和追究制;以及對違法行為嚴厲的、從嚴的法律責任規定,如《條例》規定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眾健康、公共利益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提起訴訟等,均體現了政府向“污染”亮劍的治污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