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過渡開發猶如飲鴆止渴 我國地下水嚴重超采亟待控制
水是大自然賦予人類的財富,它水質好,供給穩定,在地下滲流、貯藏,有多年豐歉調節的作用,還有取用處理成本低的特點,開發地下水,在我國許多地區是開源抗旱的重要措施,特別是隨著人口膨脹與工農業發展,水資源短缺日益嚴重,人們對地下水寄予更多的希望。
我國自70年代中期開始大規模開發地下水資源,到20世紀初,全國地下水開采量已超過1000億m³,僅次于美國、印度,居世界第三位。然而在各種現代化手段被無控制地開采地下水過程中,超采地下水所導致的多種人為災害卻不期而至了。
這是一個肉眼看不見的漏斗,它帶來的影響卻可以看到,顯而易見的就是地下水水位越來越低。還會造成地面沉降、塌陷,建筑物開裂、傾斜,埋下安全隱患,甚至改變自然景觀,而且加重了城市防洪、防潮、排澇的負擔。另外超采地下水還可能加重地震災害,一項本是減災的措施,運用不當竟給人類帶來如此多的災難,甚至威脅到人類基本的生存條件,由于過量開采地下水,我國河北省、北京、上海、天津等許多大、中城市出現了地面沉降。
尤其是河北省為嚴重,河北地下水超采量和超采面積均為全國的三分之一,其深層地下水位正以每年0.5至1米的速度下降,該省當前的深層地下水位較之上世紀50年代已下降40至60米,是全國大的地下水漏斗區,并由此引發一系列生態和地質災害問題。人類再也不能無節制地開采地下水了。
從某種意義上講,深層地下水是一種的資源,是我們乃至子孫賴以生存的命脈,地下水超采治理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目前,節水工作被提升到城鄉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如何解決超采地下水的問題也被重視起來。針對這些新情況,《水十條》創新思路,要求系統考慮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打破“頭疼醫頭、腳痛醫腳”的困局。
國務院2015年4月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計劃》就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指出,到2020年,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嚴格控制。
《計劃》提出,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巖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編制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等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開展華北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超采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區域實施土地整治、農業開發、扶貧等農業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以配套打井為條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
按照通知要求,國土資源部將參與“攻關研發前瞻技術”。《計劃》提出,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海水淡化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交流合作。
2015年12月28日,水利部黨組書記、部長陳雷主持召開黨組擴大會議,傳達貫徹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他強調,要加強地下水監測,扎實做好地下水嚴重超采區綜合治理,堅決扭轉地下水超采透支態勢。
國家已充分認識地下水超采的危害性和治理的緊迫性,把地下水超采區的控制和治理列入本地區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改善生態與環境的重要議事日程,并立法保護。根據《水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要對超采區的治理工作負總責,實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治理工作的指導,通過抓試點帶動全局,推動超采區治理工作取得突破,實現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良性循環。
并且要學會運用和推廣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集中力量進行科技攻關,研究和制定適應地下水超采區管理和保護的強制性技術標準,提高地下水超采區水資源管理水平,推進地下水管理信息化、自動化監控和預警系統建設。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同步監控地表地下水污染狀況,統籌環保、國土、水利等部門的地表水、地下水監測斷面(井),提升環境監測和風險防控能力。
二是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特別是傍河地下水開采,控制地表水污染物向地下的運移。
三是在巖溶地區、京津冀等區域進行示范,研究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相互轉化及影響,并試點開展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