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PPP?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簡稱,英文直譯的意思是公私合作(合營)伙伴關系。上,PPP一般被理解為政府與私營企業長期合作提供公共產品(服務)的各種形式(包括BOT、BT以及相應的各種演變形式)的統稱(具體公共產品類型和合作形式見下文)。
二、PPP與BOT有何區別?
PPP和BOT都是項目融資(ProjectFinance)里面的概念。項目融資作為一個專用術語,不是通常理解的“為項目進行融資”,而是“以項目進行融資”的意思。業內通用的標準是:項目融資應是無追索權(Non-recourse)或者有限追索權(LimitedRecourse)的,意即:將項目風險與項目發起人(投資人)進行隔離,以項目收益作為償債來源,以項目公司資產和收益作為擔保,項目發起人(投資人)除自身投入到項目的資本金外,對項目的債務償還不承擔責任或者僅承擔有限責任。
PPP是從項目融資的合作方的角度來進行定義的,更多體現的是政府為解決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社會事業等各類公共產品(服務)提供所需的融資和運營問題,引入私營資本參與合作。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建造-經營-移交)的簡稱,是從項目運作流程任務分解的角度進行定義的。目前,項目建設和項目融資領域常用的概念:BOT、BOO(建造-擁有-經營)、BOOT(建造-擁有-經營-移交)、BT(建造-移交)、TOT(轉讓-經營-轉讓)、ROT(改造-經營-移交)、OM(運行-維護)、DB(設計-建造)、DBO(設計-建造-運行)乃至EPC(設計-采購-施工)。雖然部分概念分屬歐美不同語境,但都是按照項目運作流程任務分解的角度來區分的。
因此,BOT、ROT等都僅屬于PPP范疇下政府與私營企業的具體合作形式。
從另一個角度而言,BOT等模式關注點是解決政府資金短缺時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的投資問題,政府終想獲取的是項目所有權,比如國內上世紀90年代的以廣東沙角B廠、溫州電廠二期項目為代表的多個發電特許經營項目就是案例;而PPP項目更多關注的政府所采購服務的質量、價格以及效率等因素,比如財政部76號文中就提出“積極借鑒物有所值(ValueforMoney,VFM)評價”來評估PPP項目。
三、PPP與特許經營有何區別?
特許經營分兩大類,政府特許經營(Concession)和商業特許經營(Franchise),項目融資領域所說的特許經營特指政府特許經營。私營企業參與公共產品(服務)的提供,通常是需要政府的授權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法(征求意見稿)》(2014年5月3日稿)中,特許經營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法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外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簽訂協議,授權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建設運營或者經營特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的活動。”
政府特許經營項目的要點是私營企業從事提供公共產品(服務)必須是獲得的政府授權。PPP的本質是政府向社會購買公共產品(服務),一般可以分為:服務外包(比如:垃圾清運服務)、特許經營(比如:污水處理項目)、私有化(比如:燃煤發電項目)三種類型,并非所有PPP項目都必須獲得政府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