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警察遭遇執法難困境 破題之策還需剝繭抽絲
事實上,環保警察碰到的執法難題,并非意料之外。從法治層面上來看,目前我國環保警察隊伍的建立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使得這支隊伍的建立,難以解決編制等問題,也直接影響到環保、公安機關兩家深度合作與融合。這在某種程度上也造成了實踐中看似緊密結合的聯合執法,實則貌合神離,各自為戰,環保、公安各自按行政處罰、刑事訴訟標準來分別取證。
設立當初,就有聲音提出,即便真正的警察辦案,還會碰到各種困難——“環保警察”畢竟不是警察,在具體執法中可能會碰到各種各樣的困難。拿經費難和取證難來說,幾乎是一個普遍現象。
也有環保部官員坦誠,“目前地方環保部門的確存在物證鑒定能力不足的問題,有的基層環保、公安部門經費很少,一年的經費可能都做不了一個執法鑒定,而法院判決時沒有這個鑒定是不行的。”
經過梳理,目前的環保執法難,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首先是在調查取證能力上與公檢法部門要求相比還有較大差距,環保部門就算抓了違法人員,要實施刑事案件移送及行政拘留,還沒那么容易,要達到“移交”條件比較難。
其次,污染物鑒定程序多、時間長,往往監測報告還沒做出,偵查期限已經截止,能夠做污染物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全國只有幾家,而且鑒定成本高。
后,一些污染物排放執法規范和法律依據存在空白點,在量刑時彈性太大。
好在,一些發達國家已在這些方面提供了經驗與范例。法國的綠色警察,其職能明確為“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為了保證環境執法的專業性,綠色警察甚至直接由生物學家、醫生、憲兵等專業人員構成,可謂術業專攻、分工明細,環境違法者要想蒙混過這些專業人員的火眼金睛,難度自然可想而知。德國則將環境保護寫進《基本法》,使得德國的環保警察從頭到腳都有法律法規的全面“武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