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生物安全實驗室在設計、施工和驗收方面滿足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的通用安全標準,切實遵循物理隔離的建筑技術原則,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微生物學、生物醫學、動物實驗、基因重組以及生物制品等使用的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物安全實驗室。
1.0.3 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建設應以生物安全為核心,確保實驗人員的安全和實驗室周圍環境的安全,同時保護試驗對象不被污染。在建筑上應以實用、經濟為原則。
1.0.4 生物安全實驗室所用設備和材料必須有合格證、檢驗單位的檢驗報告,并在有效期之內。屬于新開發的產品、工藝,應有鑒定證書或試驗證明材料。
1.0.5 生物安全實驗室的設計、施工、檢測中采用的技術文件、合同文件對工程質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規范的規定。
1.0.6 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建設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